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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嘱确权律师解答婚约纠纷是什么?什么是事实纠纷

大律师网整理 时间:2022-03-11 浏览:
导读:婚姻纠葛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葛的总和。那么,在婚姻家庭中,通常会有哪些纠葛呢?家庭纠葛的分类有哪些呢?对此很想理解的话,下面就无妨跟着北京婚姻家庭纠葛案件律师一同来学习以下的婚姻家庭纠葛的相关学问吧!

北京遗嘱确权专家律师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什么是事实纠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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