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张某某申请追加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上海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波静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1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翊炜,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敬杰,第三人某某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未能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故经分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