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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掉头压伤行人脚 司机违规操作担全责
时间:2015-02-06 浏览:0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4日19时40分,被告蔡某驾驶大客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路口违规掉头时碾压到行人即原告万某的脚,造成原告右脚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7月17日出院,住院104天。后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万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九级。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2年8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在庭审中,被告公共交通总公司辩称:我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我公司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已垫付急救费230元,拖车停车费380元,原告伤残鉴定费1980元,诉讼费1740元,住院费 86963.10元,护理费12480元,先予执行费用4000元,伙食生活用品费用2500元,共计110273.1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依法应当由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司依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各分项限额内分担被保险人的风险;2、原告未起诉医疗费,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不应审理医疗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过高,交通费凭合法票据合理计算。

  另查明:原告万某系农业家庭户口,被告蔡某系被告公共交通总公司雇员,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系肇事大客车车主,其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保单的期限自2011年4月27日至 2012年4月26日止。

  又查明:本案诉讼费用1740元由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先行垫付。庭审中原告提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载明:万某同志从2008年起租住位于红谷八路375号三楼,情况属实。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双方均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伤者,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但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所致,故被告蔡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本院对原告发生的以下赔偿款项予以认定:1、后续治疗费2000元;2、残疾赔偿金62982元(17495元/年×18年×20%);3、住院伙食补助费 5200元(50元/天×104天);4、营养费2080元(20元/天×104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6、交通费1500元,以上合计 79762元,扣除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的6500元,原告实际仍应得赔偿款73262元,该款直接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支付被告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款6500元。遂依法作出下述判决。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万某73262元,并支付被告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款6500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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