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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体现?

    福建-福州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1 15:24

    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体现?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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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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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福州 解答问题:6346条

       1、民法调整对象中埋伏着绿色问题。民法通过自身各种制度, 成人资源的稀缺性、耗竭性,缓解“人”与“财”这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紧 张,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br>
      <br>
        2、《民法总则》第三章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一节的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主体的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实体法层面法律依据。<br>
      <br>
        3、环境资源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经济和生态双重价值。为进一步 衡平这两种价值的利益关系,环境资源被纳入民法尤其物权以及合同制度之 中,建立相应交易和保护机制的尤为重要。<br>
      <br>
        4、物权法上的准物权制度以及 相邻关系制度,其设置的目的均是为了 “物尽其用”,使社会财富得到充分 利用。<br>
      <br>
        5、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环境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制度,而是运用转致的理发技术,将其交由侵权责任法解决。<br><a href="https://www.maxlaw.cn/z/20210301/1000743131009.shtml" target="_blank" >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九条 【绿色原则】 </a>

      回复于 2021.03.0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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