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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哪些?

    广东-广州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4 16:54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哪些?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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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广州 解答问题:9827条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

      回复于 2021.03.0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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