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有哪些规定?

    福建-泉州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4 16:44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有哪些规定?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福建 泉州 解答问题:6311条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回复于 2021.03.04 16:58

    相关咨询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