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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独生子女奖劢费新规定?

    黑龙江-哈尔滨法律顾问人气( 回答(4)发表于:2021-03-27 20:28

    2021年独生子女奖劢费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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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今年56岁,我是独生子父母,已退休。足否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金补助?谢谢!

    发表于 2021.03.29 19:19

    3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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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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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哈尔滨 解答问题:5865条

      根据《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新规》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政府分别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者100元的扶助金,并还从生产、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帮扶。 申请人本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须提交子女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回复于 2021.03.29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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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福州 解答问题:42035条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生育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二是夫妻双方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三是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夫妻,由双方共同提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经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过目前已经停止办理独生子女证。

      回复于 2021.03.2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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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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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福州 解答问题:42035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回复于 2021.03.2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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