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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男与某女2009年结婚,2010年生育一男孩。2012年,某女意外怀孕。

    辽宁-营口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4-03 19:19

    某男与某女2009年结婚,2010年生育一男孩。2012年,某女意外怀孕。某男是国家公职人员,希望等到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再要下一个小孩,某女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双方协议离婚,男孩归某男抚养;某女日后生下的孩子无论男女都由某女独自抚养。2012年8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3月11日某女生下一女孩。离婚后,某女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在父母劝说下,双方于2015年10月20日复婚。问:某男是否违反相关计生条例(辽宁省)?如果违反了,违反了哪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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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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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营口 解答问题:9857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协商不成,自然包括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以及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两种情形。<br><br>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哺乳期满的男孩一般由男方抚养;另外考虑男女双方父母的意见、能力;考虑尽量不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成长环境;如果孩子十岁以上,一般也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总之,有关孩子抚养权一个总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br><br>在实务中,法院对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br><br>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前,婚姻登记机关不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p>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


      <br>

      回复于 2021.04.0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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