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河北-唐山财务税收人气( 发表于:2022-04-13 22:27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我想问一下,这个三年和五年追征期是税务局发现之日往前追溯嘛,比如:某公司2010年土地使用税因计算错误少缴10万,税务局又没发现,之后每年都少缴10万,直到2018年税务局才发现,税务局要求企企按发现年份往前追溯5年或3年的少征税款嘛,还是超过追溯期了,不能让企业补缴了?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