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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出口商与荷兰进口商达成一项牛肉罐头交易,CIF 鹿特丹,数量 10000 箱

    浙江-杭州财务税收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2-05-26 15:15

    中国出口商与荷兰进口商达成一项牛肉罐头交易,CIF 鹿特丹,数量 10000 箱,金额 400000.00 美元。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总金额 的 50%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其余 50%采用见票后 30 天的承兑交单支付。 荷兰进口商开立了一份金额为 .00 美元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 10000 箱罐装牛肉的即期汇票和全套装运单据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总金额,并声明我方被告知,剩余50%的发票金额将按收款方式支付。 根据信用证,中国出口商交货,出示即期汇票和全套装运单据进行议付,同时开出远期汇票以收取剩余 .00 美元的款项。中国出口商如期获得第一笔 .00 美元的付款,但 1 个月后,银行通知他荷兰进口商已破产,退还了远期汇票,剩余 .00 美元未付。 根据信用证中的声明收款,应为“信用证项下收款”,开证行是否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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