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马上除上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法赔偿。
公司在2015年10月30日我们突然接到了公司“放假”通知(如下), 困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全部停产,现通知您于11月1日起放假,放假期间待遇如下: 1、放假期间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2、放假期间所产生的社保及公积金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在停产放假期间,就切实注意自身安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情况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公司一经恢复生产经营,将通知复工时间。 公司员工大约有120人,接到通知有30多人,其它80多人正常上班。我们认为这是公司在变相裁员,要求公司马上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相应的赔偿金,但是公司拒绝我们的要求。在我们多次与公司交涉下,公司在11月4日给我们以下补充说明。 1、公司经营困难,逐步进入全面停产,现进入寻求股权转让阶段,预计放假时间周期为三个月左右。 2、在放假期间,如有劳动合同到期的放假员工,其劳动合同自动待续。 3、周期结束后,如股权转让成功,将通知所有放假人员复工,由股权接收方确定最终岗位名单,不在名单内的人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除,拼按放假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如股权转让失败,将由破产程序办理。 4、11月份工资全额发放。 我们要求公司给出最终解决时间,但公司拒绝。我们找了厦门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中心,回复说,理解我们的诉求,我们的诉求是合理的,但是公司做法也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他们也解决不了。但是,我们觉得公司是在搞不付赔偿的变相裁员。 我们诉求目的:因为1500在厦门根本无法生活,我们可以找新的工作,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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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半了,前两天被公司无故辞退,没有赔偿,公司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是合法辞退,我这边没有合同,请问公司违法吗,我这边能要求什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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