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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股东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郭丽萍律师 时间:2024-11-20 浏览:60
导读:将股东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青岛某食品公司诉山东某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

将股东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青岛某食品公司诉山东某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95日,青岛某食品公司与山东某产业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山东某产业公司为青岛某食品公司直播带货和短视频带货等提供服务。合同签订后,青岛某食品公司向山东某产业公司支付服务费及保证金,但山东某产业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青岛某食品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某产业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及保证金。

律师接案后,发现山东某产业公司名下已有多起涉诉信息及被执行案件,其中还有终本案件,而且山东某产业公司的股东并未实缴出资。为了更好地实现诉讼目的,律师尝试将山东某产业公司的股东徐某、杜某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股东徐某、杜某应与山东某产业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律师提交山东某产业公司的工商内档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的关于山东某产业公司其他案件的终本裁定作为证据,证明山东某产业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股东徐某、杜某应对山东某产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某食品公司与山东某产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青岛某食品公司主张山东某产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山东某产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青岛某食品公司要求解除与山东某产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合同款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徐、杜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缴制下股东所享有的期限利益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则股东的期限利益丧失,其认缴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具体到本案,山东产业有限公司在其他案件中经强制执行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院裁定终本,故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故被告徐应在其未出资 600 万元范围内、杜应在其未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山东产业有限公司确定的给付义务中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出资期限届满前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能在诉讼阶段直接要求未实缴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只能在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尝试追加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就导致了此类案件存在诉讼执行周期长、追加难等问题,不利于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2471新《公司法》生效之后,新增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规定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诉讼阶段直接主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承担责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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