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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撤销赠与的裁判要点-陈某某、秦某某诉陈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郭丽萍律师 时间:2025-08-12 浏览:60
导读:作者:诚功(城阳)所郭丽萍、李晶晶一、基本案情陈某某与秦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系其养女。2010年12月9日,陈某某与秦某某出具《证明》......

作者:诚功(城阳)所郭丽萍、李晶晶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秦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系其养女。2010年12月9日,陈某某与秦某某出具《证明》,内容为“自愿将自有房产(地号27-17-991)赠与女儿陈某。将来此房如果发生拆迁,拆迁后所得房屋同样归陈某所有。陈某某与秦某某由陈某赡养终老。”2014年10月25日,房产因旧村改造而拆迁,陈某某与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安置房两套。2019年11月19日,陈某某及秦某某与陈某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楼房更名登记协议》,将前述两处房产(及多层配备的储藏室)更名登记于陈某名下。2020年8月25日,社区向陈某发放了上述两处房屋的《房屋使用权证》。两处房产交付后,陈某某与秦某某出资对两处房产进行装修,二人居住在其中一处房产内,另外一处房产由二人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后陈某某与秦某某认为陈某怠于履行对二人的赡养义务,故二人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陈某的赠与。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秦某某与陈某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时,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赡养义务是否履行或部分履行、是否足以导致全部或部分撤销赠与;另一方面,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而违背民众的常情常感。陈某某、秦某某于2010年出具证明,将其自有房屋及拆迁利益赠与陈某,并于2019年办理了安置房屋的更名登记,可见彼时双方关系融洽;此后双方因故关系产生裂痕,又因赡养、房屋拆迁利益等问题历经数次诉讼,双方均身心俱疲。就赡养问题,一方面证据可见陈某确尽到部分赡养义务,本案调解过程中陈某也提到始终感激养父母的养育之恩,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由此可以看出,仅仅为陈某某、秦某某夫妇提供部分生活用品,难言陈某已完全尽到赡养义务;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案件调解时,双方对于发生矛盾的原因各有陈述和抱怨,陈某某、秦某某现已年长、体弱多病,回忆当年如何抚养陈某成人时情绪激动,而陈某对于已方未能完全履行赡养养父母义务解释为存在外因,也有自己的委屈;奈何虽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始终未能达成相互谅解。无论是从陈某未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的角度,还是从为更好照顾陈某某、秦某某夫妇晚年生活的角度,应当允许陈某某、秦某某夫妇撤销部分赠与行为,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撤销陈某某、秦某某夫妇对案涉801户的赠与;陈某某、秦某某夫妇要求撤销案涉301户赠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间因履行赡养义务产生纠纷,既有可能是因为双方还存在其他矛盾,导致子女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也可能是因为随着父母逐渐年老,身体、情感各方面对子女的依赖性更高,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也有了新的需求,子女可能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到位的情形,双方对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就会产生争议。解决基于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撤销赠与的纠纷,一方面审理法院应当重视调解工作,在调解的过程中了解双方的诉求;另一个方面审理法院不宜机械适用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判决应当考虑诉讼双方的亲属关系,既要考虑子女是否部分履行了赡养义务及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还要从照顾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角度出发。本案例认定陈某尽到了部分的赡养义务且陈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存在客观原因,最终判决部分撤销赠与,本案例对于处理此类案件具有积极地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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