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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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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军律师,男,1960年12月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1996年8月从业,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办理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件、成功办理了大量的二审介入辩护改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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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开封

王X抢劫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郭永军律师 时间:2024-02-01 浏览:60
导读:刑事辩护案例为王。犯罪嫌疑人王X,因“2012.08.20”长垣县李XX烟酒店被抢劫一案,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长垣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进......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犯罪嫌疑人王X,因“2012.08.20”长垣县李XX烟酒店被抢劫一案,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长垣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

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嫌疑人王X涉嫌抢劫罪缺乏相应的客观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

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长公(刑)取保字【2023】1341

犯罪嫌疑人王X性别男,出生日期1994XX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

我局正在侦查2012.08.20”长垣县李XX烟酒店被抢劫案,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3082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贰万元。

长垣市公安局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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