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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还是真离婚?

黄蓉律师 时间:2024-03-29 浏览:60
导读:案件简介: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7月生育大女儿小张,2013年11月生育二女儿小小张。婚后张先生沉迷于赌博,并且对外......

案件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7月生育大女儿小张,2013年11月生育二女儿小小张。婚后张先生沉迷于赌博,并且对外欠下了巨额债务,2015年1月为避免债务影响到李女士及两个孩子,双方约定“假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债务由张先生承担,大女儿小张由张先生抚养,二女儿小小张由李女士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后双方一直居住在一起,对外也并未宣称离婚。2017年张三以躲债为由突然离家,并与其他女性同居生活。李女士发现之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张先生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裁定不予受理。

 

分析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即解除,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虽然一直居住在一起,但是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张先生与李女士早于2015年协议离婚,2017年张先生与他人同居时,其与李女士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而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存在婚姻关系,婚姻关系都不存在的情况下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亦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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