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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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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安七(化名)与男方林一(化名)于2020年7月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2月生育婚生子小安,因感情不和,在小安五个月时,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后,安七以林一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安七与林一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林一未按协议履行子女监护权交付义务。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做林一工作,但林一将小安藏匿起来,拒不履行将小安交给安七抚养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25日和2023年1月23日依法对林一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林一仍以各种理由不愿将小安交给安七抚养。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内容没有具体限制。
本案中被告人林一有能力履行将女儿交给安七抚养,而拒不履行,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已经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