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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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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张春(化名)与李冬(化名)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分居生活,双方分居两年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张春个人日常消费较大,在分居期间张春举债消费20万元,后张春起诉李冬要求离婚,并要求李冬承担分居期间张春对外所欠债务的一半1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张春所欠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李冬无需偿还张春的个人债务。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张春与李冬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双方长期分居且已满两年,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张春与李冬分居期间,双方已停止共同生活,根据民事诉讼法主张者负担有举证责任的原则,张春对于主张20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而在案件中,张春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生活花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双方因此共同获益,因此,其要求李冬承担一半债务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张春一方的个人债务,故判决所欠20万元债务由张春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