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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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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化名)年仅11周岁,其父亲将自己的一部旧手机直接给小明使用,但手机的电话卡仍然是小明父亲的,并且该电话卡绑定了小明父亲的一张银行卡。因父母长期工作加班,疏于对小明的管理,暑假期间小明便沉迷手机网络直播,因为小明知道了父亲所有的银行卡密码都是一样的,小明便不间断、长期地用父亲的银行卡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平台上充值,为其关注的某女主播一直刷礼物,直至小明父亲发现,小明所刷礼物数额高达4万余元。小明父亲多次找某网络科技公司要回上述钱款,均遭拒绝,后无奈,小明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小明所刷的4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明父亲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明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阶段、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明长期给女主播大额刷礼物的行为,明显超过了11岁孩子的认知水平,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小明父亲已经明确拒绝追认,并要求返还,虽然刷礼物的账户是小明父亲的,但是小明父亲已经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刷礼物行为系小明独自所为,因此小明刷礼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网络科技公司应返还相应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