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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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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 原告唐联合诉被告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一局)、第三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受唐联合委托对XX一局提起诉讼。因原施工合同是第三人与XX一局签订,而第三人将盖章的合同寄给XX一局后,并未收到XX一局盖章寄回的合同,故唐联合接受债权转让后,双方对于合同的签订版本及施工内容存在极大争议。
通过对第三人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进行公证的方式,原告固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证明仅以电子扫描方式收到部分合同内容,收到的合同内容中并没有关于债权转让需要取得XX一局同意的条款,而不论是否有该项约定,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有约定,金钱债权转让也不能对抗第三人,故XX一局关于本案主体的抗辩未能成功。
关于施工内容,因第三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未取得XX一局回寄的版本,XX一局对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施工内容亦不认可,原告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认定了第三人的施工内容,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XX一局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在认真查明上诉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再次确认案件相关事实,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一审阶段正赶上疫情期间,因案件较为复杂,双方往来资料较多,为查明事实,代理人线上线下参加了约十次庭审,准备的证据及材料达数百页。原告取得胜诉判决后,对本所的代理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