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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知秋(灵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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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王男与张女于2008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6年在男方处自建房屋三间二屋半,价值40万元。2024年5月张女提出离婚,要求对该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男方支付女方20万元,房屋归男方所有,在法院审理期间,男方及其父亲主张该房屋归父亲所有,由其父亲出资所建。
经法院审理认定事实为:案涉房屋于2016年在男方处自建房屋,三间二屋半,价值40万元,由王男、张女及其父亲三方出自所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王男的名子。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王男的名子, 根据房地合一的原则,认定案涉房屋为王男、张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的出资视为对子女的增与或子女对父亲的借款,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男、张女离婚;案涉房屋一处归王男所有,王男支付张女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