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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纠纷

更新时间2018-05-28 更新3篇文章 被阅读0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纠纷是因股权激励事由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股权激励纠纷。

    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涉税有何规定?1.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取的所得,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在授予阶段通常不产生税项,但在行权或转让股权获得收益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对于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满并实际取得股息或转让股权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对于股票期权,在行权后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2.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向员工授予股权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具体的扣除条件 ...... 【 浏览全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纠纷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 李某辉案件回顾:董事长告原副总要求赔偿1个亿据雪莱特董事长柴某生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某生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约合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8%)公司股份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某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的这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后来增至522万股。2004年7月,柴某生再次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某辉。李某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某生给予经济赔偿。但李某辉并没有履行承诺,而是于 ...... 【 浏览全文 】

    股权激励典型案件案例一、白剑波与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支付两次股权激励时应得的现金价值(2009年时应得2493360元,按8.3万股标准配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三,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必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本案原告主张的股权激励实质是基于成为江苏润邦公司的股东后所享有的利益,原告能否成为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基于劳动者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且原告要求分配的股权属于江苏润邦公司的股东所有,被告不是江苏润邦公司的股东,无权分配股份。 故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第一条第八款还约定:“甲方在乙方正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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