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合法拥有林地的权利人,拟将林地出租给乙方进行承包经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林地情况
1.1 林地的位置和面积:
(1)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
(2)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林地的权属证明:
(1)权属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
(2)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2.1 承包期限为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2 承包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承包经营,双方可协商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三条 承包经营内容
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承包的林地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林地的保护、修复和改良;
(2)林木的种植、管理和采伐;
(3)防火、防虫、防病等林业防护工作;
(4)其他与林地经营相关的工作。
3.2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林地的合法经营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租金和费用
4.1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具体数额为每年人民币____元。
4.2 乙方应承担林地经营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税、林木产权证书费等行政收费;
(2)林木种苗、肥料、农药等生产成本;
(3)林地保护和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4)其他与林地经营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权益转让
5.1 乙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承包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2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承包权益,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8.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8.3 本合同签署之后,根据本合同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合同、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加,并与本合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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