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6年5月10日,中央纪委中国方正出版社《党风廉政建设》杂志2016年第5期刊登了市委书记杨伟东署名文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几种常见情形》,现将该文在本网全文转载,以飨读者。
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几种常见情形
杨伟东
为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江西省九江市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注重突出主体责任的问责,仅2015年,全市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案件121起,追究责任193人,其中追究主体责任多达186人。从本市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件来看,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习而不察型。落实主体责任喊在嘴上,浮在面上,对党风廉政建设不真抓、不愿抓,认为只要自身干净就行,两耳不闻窗外事,对频繁发生的违纪问题失察,迟迟没有掌握有关情况,导致纪律处分和相关的处理工作严重滞后。
二是察而不语型。没有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自己的同志缺乏关心,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看到自己的同志身上出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后,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咬耳扯袖,不及时提醒,坐看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三是治而不严型。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没有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一些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存在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
四是瞒案不报型。党内监督不到位,既不愿被别人监督,也不愿监督别人。对上级管理的党员干部,在发现有关案件线索时,基于这样那样的顾虑,故意包庇袒护,欺上瞒下,不报告,不反映,甚至阻挠、压制如实报告的有关人员。
五是压案不办型。面对外部干扰放不下情面,明知有的党员干部有问题也不敢抓,不愿担当。有的在掌握案件线索后,不仅不安排人员进行核实,甚至在上级直接进行调查时,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想方设法阻挠查处。
六是管理不力型。有的责任主体客观上还存在能力不足的危险,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和部署上,满足于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工作机制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抓落实方面存在虚位、缺位的现象。
七是自身不正型。自身党性观念不强,纪律意识淡薄,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少敬畏,甚至对中央一再亮明的纪律红线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出现的违纪问题不仅不予制止,甚至还积极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