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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种类内容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3-18 浏览:
导读:环境侵权我们并不少见,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环境问题也接踵而来,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作为国民我们有必要了解。

环境侵权的种类内容有哪些?

环境侵权的种类内容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一)水污染侵权行为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变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所谓水污染侵权行为,是指向水体中排放或者向地下渗透污水或废液污染水环境,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排放者有责任消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人赔偿损失。由于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水污染防治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各地方也分别针对水污染的防治专门制定了部门规章、环境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

  (二)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大气污染,是指因自然现象或人为活动致使某种物质进入大气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设备及财产等直接或间接遭受破坏或者受到恶劣影响的现象。所谓大气污染侵权,是指向大气排放或者飞散有害物质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在这方面我国主要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等各主管部门、各地方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大气污染是城市污染的主要治理对象,尤其是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汽车尾气对城市环境大气的污染,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

  固体废弃物污染,是指因不适当地排放、扬弃、贮存、运输、使用、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而造成的各种环境污染。固体废弃物本身就是污染物,还可以造成土壤、大气和水污染。所以也是我国污染防治的重点。我国主要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各地方也分别针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专门制定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环境标准和实施办法、管理规定。

  (四)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我国有辽阔的海域,近30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十几个法律、法规、规章。已缔结和参加了诸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近10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议。

  (五)有害有毒物质污染侵权行为

  有害有毒物质是指人们在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在一定条件下会污染环境、危害人体或者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物质。其主要包括: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该类型的污染对人民生产、生活的损害,颁布了诸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法规。但是还缺乏立法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需要在民法典的侵权法编中有所体现。

  (六)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行为

  环境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现象。我国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大量法律、法规、规章。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和汽车数量激增,关于噪音的投诉日益增多,噪音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严重问题。但是,相关的法规难以迅速跟上,导致噪音污染治理成为“老大难”问题。因此,既要进一步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制定新的有关噪音的测量标准。同时,在制定侵权法时,应将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类型之一。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环境侵权的种类内容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首先,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环境污染侵权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

  就这一点上,环境污染侵权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即使其没有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构成侵权。

  2、环境污染侵权需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被污染的环境有可能造成他人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精神损害等。

  3、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之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具体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有两种诉讼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和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程序。

  实践中,除以上两种程序外,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还存在第三种程序,即环境侵权民事纠纷非诉程序。环境侵权的当事人应先了解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的这三种程序,选择适用行政处理程序,或者选择适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民事纠纷非诉程序的具体方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范围是什么?

环境侵权的种类内容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缓慢性的特点,对环境的侵害是不间断的,对环境的影响是缓慢的、渐进的、累积的,因而在考虑损害赔偿时应包括:第一,直接损失,即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损,应直接计算;第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应计算在内。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2、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人身损害的主要表现形态有三种:第一,因环境侵权致被害人丧失生命(死亡);第二,因环境侵权而导致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受损,使人的组织器官缺失或丧失其功能,如造成残疾等;第三,因环境污染而致人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以及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受到损害,如受害人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导致某种疾病等。对人身损害一般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即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人身损害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声污染而致神经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 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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