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外国人的刑罚:(四)驱逐出境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是适用广泛也是最多的附加刑,常见于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的规定中。
2、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治理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刑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虽然人身自由不会受到限制,但是却失去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我国目前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也是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严重的经济类犯罪、严重的财产类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
(一)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二)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
(五)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一)主刑的执行
1、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
4、死刑的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
(二)附加刑的执行
1、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4、驱逐出境的执行
由相关的出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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