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内容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帮助”的理解。帮助是一种实行行为,包括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向当事人传授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2、“证据”的范畴。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本罪的证据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证据和证据材料。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
3、“毁灭、伪造”的行为理解。毁灭证据,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如隐匿行为页属于毁灭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品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属于伪造。注意,本罪中,变造行为属于伪造行为的范畴。
4、“情节严重”的标准。目前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通常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重要证据的、多项证据的、多次的、帮助多名当事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实践中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经当事人同意,帮助毁灭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也可构成本罪。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方,而其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即使经过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罪轻证据的,页妨害了刑事司法飞客观公正性。
被告人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族,出生地xx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
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xx年xx月xx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注明事由,犯罪经过,具体实施细节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物证;
2、公安局出具的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他人涉嫌诈骗犯罪的资料,仍旧帮助他人毁灭、隐匿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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