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
有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公司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自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则用人单位在职工死亡之前未能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之情形,应视为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
由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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