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即治安盗窃,是指盗窃少量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
一、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1.一般可以500元作为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2.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
D.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E.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多次盗窃: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户”:
A.应理解为公民的住宅和院落等一定的生活区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的举止的帐篷等。
B.不能理解为旅馆客房、无人居住或仅有人值班的仓库、机关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
C.以合法理由入户,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窃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在公共场所扒窃”:
A.应理解为在人员密集、流动性较大的车站、码头、宾馆等场所直接从他人身上窃取财物。
B.不是泛指一般的公共场所;不是指从他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地方窃取财物。
3.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限制:
A.时间限制:多次盗窃必须是行为人在一年内的盗窃次数;
B.地点限制:盗窃行为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
C.次数限制:盗窃累加次数必须3次以上[包含3次]。
一、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1.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排除民事性质的盗窃:是指因民事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不能作为盗窃罪处理。
1.行为人与被盗窃者之间存在矛盾或纠纷关系;
2.矛盾或者纠纷没有得到解决;
3.不满意的一方采取了秘密手段窃取了对方的财物;
4.行为人往往留有真实姓名或不隐瞒“盗窃”事实;
5.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占有被“窃”财物,而是为了促使对方解决纠纷,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0岁老人犯盗窃罪因不满75周岁不能因“年龄”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根据其个案具体处理。
1.数额较大[500-2000元]或者多次[一年3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B.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数额巨大[5000-2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数额特别巨大[3-1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B.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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