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后,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2021.09.03 0次播放 债务纠纷
视频内容
大家好,我是大律师网特邀律师 陈德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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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也就是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法院起诉,对于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无需退还,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返还或折抵本金;
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利息最高只能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标准计算。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可以主张出借人返还该部分利息或折抵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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