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评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涵盖收入和财产等多方面因素。
若女婿与丈母娘未共同生活,从法律关系看,女婿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通常不直接关联丈母娘家的经济状况。
但如果女婿对丈母娘有赡养义务且在经济上存在混同,情况则有所不同。
根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其家庭收入应当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若女婿经济条件良好,且在日常给予丈母娘较多经济支持,这部分赡养费会被计入丈母娘家的收入。
此外,在一些地方政策中,即便女婿与丈母娘未共同生活,若女婿的经济状况过于优渥,可能也会被纳入综合评估范围。
女婿有营业执照是否会导致丈人取消低保,需综合多种因素判定。
低保资格的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包括收入和财产等方面。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若女婿与丈人并非共同生活,从法律层面来看,女婿的营业执照所代表的经营情况属于其个人范畴,通常不会直接关联到丈人的低保评定。
但倘若女婿对丈人负有赡养义务,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其家庭收入应当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若女婿经济状况良好,其经营收入较高,在核算丈人家庭收入时,需将女婿应支付的赡养费纳入考量。加上这笔赡养费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那么低保资格可能受到影响。
此外,部分地区政策规定,即便女婿与丈人未共同生活,若女婿经营效益极佳,生活十分富裕,相关部门在审核丈人低保资格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女婿的赡养能力以及实际赡养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女婿和儿媳妇通常不在其中。
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过,法律亦设有特殊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指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涵盖多方面表现。经济上,长期为老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定期支付生活费、承担医疗费用等。
在生活照料方面,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悉心照顾其饮食起居、陪伴看病等,这些细致入微的生活照料也属于尽主要赡养义务。
此外,在精神层面给予老人充分关怀与慰藉,同样是重要考量因素。经常老人聊天解闷,丰富老人精神生活,这也符合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范畴。
若满足上述条件,丧偶的女婿或儿媳妇便拥有了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可参与遗产分配。
除法定继承情形外,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女婿或儿媳妇继承其遗产,那么依据遗嘱继承规则,他们可按照遗嘱内容继承相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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