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记录的成立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前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因此不会产生犯罪记录。
但需区分三种不起诉类型的法律后果。
1. 不起诉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类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类情形下,因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不会留下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2. 不起诉特殊情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依照刑法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酌定不起诉。此类决定虽基于违法行为,但因未达到犯罪程度,当事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需注意,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可能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经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类情形因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当事人同样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若后续发现新证据,案件可能重新启动侦查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通过被告人自愿认罪换取程序简化与量刑优惠,但其适用与不起诉决定无必然关联,需分情形讨论。
1. 无需签署
法定不起诉因行为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起诉因事实存疑,均不存在“认罪”的前提。因此,检察院作出此类决定时,无需要求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此时检察院拥有自由裁量权。若当事人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检察院可能将其作为从宽处理的参考因素之一,但签署行为并非决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3. 未成年人案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此类程序中,未成年人需签署监督考察协议,但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检察院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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