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米某乐和其亲属等三人驾车从赵县县城购物返回至谢庄乡大东平村,在村西口检查点,防疫检查人员要求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对此十分不满,辱骂、威胁检查人员,并将一杯奶茶投向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坚持让其登记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用手机联系其哥哥被告人米某强,随后米某强携带匕首同父亲米某瑞来到检查点,斥责检查人员。检查人员韩某某站在车前再次要求米某乐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便推搡韩某某,米某强随即上前持匕首猛刺韩某某左胸二刀,米某乐继续推搡,米某强又刺韩某某左胸一刀。韩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赵县公安局立案后,赵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介入侦查并提出了意见建议,2月26日对米某强、米某乐批准逮捕。3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米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某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