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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可以再次起诉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30 浏览:
导读:【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去年三月八号,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一名王女士因在闸机处逆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最终王女士治疗无效死亡。王女士家属认为刘女士有重大过错,起诉索赔62万余元。9月29日,法院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驳回诉讼请求可以再次起诉吗?驳回诉讼请求法律特征是什么?

  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王女士在闸机处逆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经过15天的治疗,王女士不幸离世。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刘女士有重大过错,起诉索赔62万余元。丰台法院9月29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

  事发经过:

  原告诉称,2019年3月8日12点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在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进站时,王女士被刘女士的箱子绊倒。上车后,王女士即感到严重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16点36分,王女士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16点50分左右,前来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日19点18分,王女士被转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至河北友爱医院住院两天后去世。

  原告认为,对于王女士的跌倒,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至少60%的责任。原告向被告刘女士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2万多元。

  8月18日的庭审中,刘女士一方认为,当时王女士因为在进站口逆行才导致被绊倒,刘女士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

驳回诉讼请求可以再次起诉吗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可以再次起诉吗?

  可以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法律特征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可以再次起诉吗?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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