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4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的顺序是:(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3)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股东权益被置于这些债务之后,只有当所有的债务都得到清偿后,股东才可能从剩余的资产中获得分配,但这种可能性往往很小,因为通常在偿还完上述债务后,公司资产往往所剩无几。
1. 确立清算原因与主体: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出现时,应启动清算程序。清算主体通常为股东会或董事会指定的清算组,必要时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2. 公告与债权申报: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媒体上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
3. 资产评估与处置:清算组应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并进行资产评估,然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变价处理,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清偿公司债务,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4. 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包括清算过程、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等内容,并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
5. 注销登记:清算报告经确认后,清算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至此,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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