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两线三区”的规则,即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自愿支付但不能追回),超过36%的部分则被视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债权请求权,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当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时,其胜诉权可能会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具体到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情形,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主动承诺还款,这可视作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和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会触发诉讼时效中断,并从承诺还款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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