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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网络借贷平台需履行何种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13 浏览:0
导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平台,其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与稳定。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平台基本信息、运营信息、借款项目信息等的披露。

网络借贷平台需履行何种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以下几类信息:

1. 平台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实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官方网站网址、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等。

2. 平台运营信息:如平台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审计报告、年度合规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3. 借款项目信息:对每个借款项目,平台需公布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经借款人授权并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利率、期限、逾期率等相关风险指标,并定期更新项目状态。

4. 其他必要信息:如与出借人、借款人权益直接相关的收费情况、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相关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借贷平台是否存在违规自融或设立资金池现象?

自融和设立资金池是借贷平台业务运营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

1. 自融:自融是指借贷平台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并未流向真实借款人,而是用于自身关联企业或者平台股东的投资项目。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信息中介的定位,还可能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得到保障,形成实质性的非法集资风险。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设立资金池:资金池模式是指借贷平台将投资人资金汇集到一起,不与特定借款项目进行一一对应,而是由平台统一调配使用。这种模式下,资金与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模糊,资金流动性风险增大,易引发挤兑风险,且可能存在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遵循出借人资金与借款人债权债务对应原则,确保资金流转清晰、可追溯。

【相关法条】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三)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同一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网络借贷平台应依法依规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平台,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直至撤销其经营许可。各网络借贷平台务必重视并切实执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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