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1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军人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入,只要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军人或非军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仍归原所有人所有。
2. 婚后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即使其中一方为军人,也不例外。
3. 特殊情况:对于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执行任务或者特定政策获得的特殊待遇如住房补贴、复员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这些财产在分配时已经实际取得并可以明确具体数额,则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在离婚时尚未实际取得或无法明确具体数额,则一般不予分割,待实际取得后由军人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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