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7
在医疗纠纷中,确定因果关系是判断医生或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关键步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就包括了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或者标准,且这种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或者避免对患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医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紧急医疗措施,即使未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的同意。
尽管有紧急处置权的豁免,但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紧急处置中存在明显过错,如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或在同等紧急情况下其他合理医师不会做出同样决策等,仍可能要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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