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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官司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17 浏览:0
导读:1998年1月,张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
1998年1月,张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年时间过去了,张先生至今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女士因此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张先生自愿将房产赠与对方,但进行公证时没有同时说明赠与的时间和附加条件。就这种情况,有以下四种可能的结果: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张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写入“如果不结婚,该赠与合同无效”,则梁女士现在无权索要这所房子;
  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在双方签完字后,张先生就应履行赠与义务,给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四种情况是,在此期间,梁女士对张先生实施了犯罪,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利益,张先生可以主张撤消该赠与合同。但可以肯定,这个经过公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便撤消。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其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梁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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