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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法解禁当地民众收养配偶的大陆子女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2 浏览:0
导读: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行政机构会议今天(3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修正草案,未来台湾人民收养配偶的大陆子女,不受法院不予认可限制。台行政机构会议通过大陆委员会(简称陆委会)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行政机构会议今天(3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修正草案,未来台湾人民收养配偶的大陆子女,不受法院不予认可限制。

  台行政机构会议通过大陆委员会(简称陆委会)拟具的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机构审议。

  陆委会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释字第712号解释,宣告“两岸条例”第65条第1款有关台湾人民收养其配偶的大陆子女,法院应不予许可部分,与“宪法”第22条保障收养自由的意旨及第23条比例原则不符,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解释也指出,为减少干预人民收养的自由,相关机关对台湾人民收养大陆人民的其他相关规定,适时检讨修正。

  因此,为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12号解释意旨,并使“两岸条例”第65条更为周延,陆委会邀集学者专家、相关机关及民间团体共同研商,拟具第65条修正草案。

  陆委会表示,该草案修正要点为增列第65条第2项,台湾人民收养其配偶之大陆子女为养子女者,不受第1项第1款及第2款法院应不予认可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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