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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方知前夫曾重婚 不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4 浏览:0
导读:由于前夫一再对吴某不理不管、不闻不问,甚至经常借口外出务工数月不归,无奈之下,吴某于一年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三个月前,经别人告知,吴某才知道造成他们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在于前夫

  由于前夫一再对吴某不理不管、不闻不问,甚至经常借口外出务工数月不归,无奈之下,吴某于一年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三个月前,经别人告知,吴某才知道造成他们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在于前夫早已与一女子重婚。鉴于吴某在起诉离婚时并不知道此事,因而未能向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前夫继续对她给予赔偿。可尽管吴某提交了充分证据,也没有放弃过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前夫也不否认,法院近日却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赔偿请求。这是为什么?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尽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吴某前夫确有重婚的事实,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得彼此不得不离婚,吴某前夫确实难辞其咎,但是,提起相关赔偿必须受到时间限制,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权利只能“过期作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指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并没有将无过错一方当时是否知道存在可以索赔情形作为时效上的例外。正由于吴某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并没有提出相关请求,事后提出诉请时又已经超过了一年,故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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