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军人自主择业费 离婚不能平均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4 浏览:0
导读:事件回放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李某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张女士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理应

  事件回放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李某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张女士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理应双方平分。

  李某认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部队发给自己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

  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答

  丰台区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所称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计算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李某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为:费用总额除以(70岁-入伍时年龄)×夫妻婚姻存续的年限。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