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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和离婚后,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5 浏览:0
导读:父母双方离婚时,随着其夫妻身份的消除,原来存在于其之间的法定财产关系——婚后所得财产的共有关系也会随之而解除。但是,由于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他们还将

  父母双方离婚时,随着其夫妻身份的消除,原来存在于其之间的法定财产关系——婚后所得财产的共有关系也会随之而解除。但是,由于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他们还将分别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产生财产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的保护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更为重要。

  (1)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否则应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2)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应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并且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3)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4)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离婚后发生了变化,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情事变更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者免除。

  (6)离婚时,父母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责任编辑: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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