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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5 浏览:0
导读:小张和小王离婚时协议由小王来偿还共同债务,可债权人却将他们两人告上法庭,到底谁来偿债呢?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已经离婚的小张和小王共同偿还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万元。   2008年9月,小

  小张和小王离婚时协议由小王来偿还共同债务,可债权人却将他们两人告上法庭,到底谁来偿债呢?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已经离婚的小张和小王共同偿还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万元。

  2008年9月,小张和丈夫小王看到邻居家都盖了气调库,也想建一个。于是,小张联系自己的同学宋某在院子里建起一个气调库,付了大部分现金后,还欠宋某1万元,由小张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当年年底前归还。由于经营不好,小王夫妇没能按期还上欠款,宋某看在同学的面子上也没有催要。2009年12月底,小王与小张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协议中约定所欠宋某的1万元由小王来还。宋某听说两人离婚后,多次找两人索要欠款未果,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给宋某书写的欠条,内容明确具体,足以证明欠款事实。由于该项债务是小张与小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建设所欠,因此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小张与小王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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