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之承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5 浏览:0
导读: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我国台湾地区对外国法院判决之承认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院,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

  (二)败诉之一造,为中华民国人而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该国送达本人,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国法院之判决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