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补偿毕女士26万元。后双方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毕女士将李先生诉上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李先生认为协议没有得到民政等部门的确认,没有法律效力,且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
最终,大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法律知识
双方在中关于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经过民政等部门确认并不影响其效力。而李先生虽辩称该协议内容有失公平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该协议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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