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就是合同法所谓的“混同”原则。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使夫妻双方丧失各自独立的人格,他们之间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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