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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同立据 丈夫去世妻子是否应当独自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7 浏览:0
导读:因资金需要夫妻共同立据借款,后丈夫因病去逝,后妻子一人偿还了部分,余款未能偿还,后债权人诉讼妻子偿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与其丈夫于2005年10月25日向王某立据借款300

    因资金需要夫妻共同立据借款,后丈夫因病去逝,后妻子一人偿还了部分,余款未能偿还,后债权人诉讼妻子偿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与其丈夫于2005年10月25日向王某立据借款30000元,约定使用期一年,利息为3600元,但在立据时向周某与其丈夫共同出具了金额为336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周某丈夫因病死亡。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到期后,周某将一辆大运牌摩托车以4400元的价格抵算给其用以清偿一部分债务,2008年春节前,周某分还款1000元。王某向周某索要余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有条据证实,被告周某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显属不当。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借款金额为33600元的问题,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借款的本金实际为30000元,一年期利息为3600元,立据时算在一起所形成,因原告的陈述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原告陈述的被告将摩托车以4400元的价格抵算债务以及被告偿还1000元,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的陈述对被告有利,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如被告有证据证实其偿还的金额超过原告陈述的金额,可在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数额中相应予以扣减。遂作了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82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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