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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赠小三,原配抗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7 浏览:0
导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男女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男女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例,丈夫瞒着妻子,花了100多万给情人置办一套房产,后妻子将丈夫与小三儿起诉到法院。昨天(29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62岁的李女士与68岁的马先生于1976年结婚。李女士诉称,2002年,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取出168088美元,用以购买西城区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的韩女士名下。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韩女士返还马先生为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3912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据了解,开庭时,丈夫马先生表示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而韩女士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马先生无关。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李女士曾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又要求返还房款,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生账户内的168088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虽称购房款由其自行支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判决韩女士给付李女士168088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宣判后韩女士上诉,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统称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些东西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如夫妻之间具有重大纪念价值的物品,虽然其实际金钱价值并不大,但其意义非凡。夫妻单方面处分了此类物品,其法律效力如何呢?有学者认为这些财产具有重大特殊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除非返还,否则不能弥补原权利人的损失,即认为夫妻单方处分行为无法律效力,已经处分的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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