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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母亲法庭争夺抚养权 女儿选择继母做监护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8 浏览:0
导读:生母继母为争女儿抚养权对簿公堂 女儿选择继母当监护人随继母黄女士生活了五年的丽丽,视继母为亲娘。当得知自己的生母要将其领回的消息后,她竟说“随亲娘生活我会自杀”。近日,闵行法院作出判决,丽丽继

  生母继母为争女儿抚养权对簿公堂 女儿选择继母当监护人

  随继母黄女士生活了五年的丽丽,视继母为亲娘。当得知自己的生母要将其领回的消息后,她竟说“随亲娘生活我会自杀”。

  近日,闵行法院作出判决,丽丽继续随继母黄妈妈生活。

  亲母继母争养女儿

  邹女士与张先生结婚生下女儿丽丽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丽丽随父亲生活。黄女士与父亲结婚后,丽丽视其为亲娘,并亲昵地叫她小黄妈妈。“小黄妈妈非常痛爱我。每天给我做好吃的东西,接送我上下学,我心里真的很感激她。”年初,父亲病逝,又传来了生母要将她领回的消息。

  邹女士诉称,前夫病逝后,女儿多次说后妈经常吓唬、谩骂,甚至殴打她。现在女儿不想上学,也不敢回家。为了丽丽的将来,让她能够健康成长,希望女儿能由自己抚养。

  黄女士反驳:五年来,邹女士没有探望过丽丽,也没有支付过抚育费。而自己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并与丽丽形成了长期、全面的抚养关系。从丽丽的利益和感情需求出发,丽丽应与自己在一起生活。

  法院判继母为监护人

  审理中,丽丽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要求书,表明希望与后妈共同生活。丽丽说:“经过再三考虑,邹女士不配当我的监护人,应该由小黄妈妈拥有抚养权和监护权。让我跟小黄妈妈吧,我死也要跟她在一起。”

  法院认为,邹女士虽为生母,但离婚后并未完全尽到母亲的义务,致母女失去感情。丽丽现已十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应尊重她的意愿。考虑到两位母亲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及长期以来黄女士为丽丽营造学习生活环境,法院认为随黄女士生活有利于丽丽的成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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